24.7.12

Hong Kong in the making

摘錄自黎小姐博文
說得真好
怎樣的人,就有怎樣的香港
捍衛有時,包容有時
就由我們自己做起

Law & Justice .放下judgement

想寫好音樂和正在讀的好書,但推動美好事物的動力原來遠不及不平則鳴的原始反應。7.1後輿論、傳媒、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聲音,而且大都聲大夾惡,但仔細一看,其實無論站在那個立場,大部分的內容都是一種judgement, 即所謂批判――一旦踏上批判的不歸路,將永無寧日――無論是在個人、或社會層次。終於讓我讀到一篇平心而論的文章,它談的是關於僭建如何由一個法律問題而 變了政治議題,僭建成為了社會或部分傳媒或政府新班子咬著不放的一個藉口,僭建變成了人格的批判,由唐英年開始,僭建變成了政治工具,任何事情「政治化是 政治的負面行為,非智者所為,請港人慎之。」(《信報》16日鄭赤琰文章)

一連串揭發僭建事件中,其實包含一個更深層次的矛盾,就是香港一路賴以為基礎 的rule of law(法治精神),逐漸降格至rule by law(依法管治)。英國人管治經驗豐富,將法治精神植根香港,讀Law的人學的是rule of law,在香港長大的我們,習慣了的也是rule of law,也就是說寧縱勿枉,背後是presumption of innocence,即是未到法庭判罪一刻,所有人都是假設無罪的,而不是一旦被扣查,就來一個道德或人格的審判:法庭未判,輿論先做判官,進行人身攻擊。銷量冠軍生果日報最拿手批判,尤其它不喜歡的名人,要不大仁大義 (A叠)要不藐嘴藐舌(動新聞旁述),讀者的留言也充滿批判性,其餘財經地產和副刊才比較中立。如果你稍為熟悉中國歷史,會知道文化大革命的核心,就是基於兩個字:批判,由批判變成批鬥,最後是徹底的破壞,人人都是輸家。

其實十多年前已經有朋友提出rule of law(法治精神)Vs rule by law(依法管治)問題香港是講法治精神的地方,市民享有高度的自由和基本上是被尊重的,因爲我們尊重自己。但自從一路習慣被嚴法處置的國內人民來香港,既然你沒有寫明「不能大小便」,他便理直氣壯隨處大小便;朋友早已說,香港對人民的尊重和自由,遲早被國內人濫用,最後人人都沒有選擇,而變成一有甚 麼事要拿去打靶懲治,因為大陸慣的就是這一套。香港有法治精神沒有死刑,因為生命誠可貴,人情味其實就是大愛的味道,沒有愛的地方,處處是恐懼,不是你凶 人就是俾人嚇。

香港成為甚麼層次的社會,我們每個人都有這個力量去決定,如果越來越多人失控,那惡法就大條道理出來維持秩序,如果人人自律,惡法仍要上場,道理一定不會站在當權者那邊。變是無可避免的大勢,中港融合也是無可避免的大勢,但如何變每個人都有say,你的層次可以影響社會的層次

(photo from facebook by Yoyo Sham)